高雄市海峽兩岸民間交流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海峽兩岸民間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合各界人士,利用民間力量推動兩岸交流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行政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積極開發海峽兩岸民間的交往工作,促進雙方各界人士的交流、交往與互訪。

二、運用民間關係積極推動海峽兩岸雙方農、工、商、礦業、科技、經貿、醫療、環保、地政、建築、文化、學術、體育、及律師事務等方面的雙向交流和合作。

三、舉辦兩岸之間的經濟、文化、科學、學術研討會、論談會、座談會及各種聯誼活動。

四、為海峽兩岸各界人士提供諮詢服務。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具有中華民國國民或具有居留資格並有行為能力者。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利單位。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會員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視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德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候補之。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十九 條 監事會置監事五人、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候補之。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並報主管機關核報。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十五人、顧問五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 四 章 會 議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會員代表),並將開會申請書呈報主管機關核備,閉會後三十日內將會議記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置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位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二十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並將開會申請書呈報主管機關核備,閉會後三十日內將會議記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合會議),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三十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